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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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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3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志田於民國112年6月3日18時3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嘉義縣中埔鄉 富裕路與富和路口西北處逆向起駛進入路口,理應遵守號誌 之管制,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貿然逆向起始且闖越紅燈。適未領有駕駛執照之告訴人林 ○勳(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富裕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駛至該 交岔口,遂遭被告騎乘之前開機車撞及,告訴人因而人車倒 地,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3公分、右側手肘擦傷、左側食指 擦傷、右小腿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在嘉義縣水上鄉調 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前述調解委員 會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 、23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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