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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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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宏於民國112年7月26日5時56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沿嘉義市東區博東 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新生路交岔路口,本 應注意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貿然行駛,適告訴人顏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同向行駛在右前方,被告所駕駛車輛右側車身撞擊告訴 人所騎乘之車輛,致其人車倒地,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惟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 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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