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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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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弘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 院嘉義簡易庭109年度嘉交簡字第457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59號、109 年度偵字第11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 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 定有明文。 二、被告沈弘智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裁 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惟被告已於113年2月24日死亡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前開 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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