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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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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劉依禎 被 告 郭志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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