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鴻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3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緩字第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 陸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鴻展於民國110年10月9日17時許,經 警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嗣經聲請人於 110年12月21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 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29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3年1月4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查。 ㈡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10年10月9日經警查獲時,扣得白色粉末1 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0735公克,驗後淨重0.0648 公克),經送鑑定,檢出含海洛因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10年1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77號鑑驗書、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查。依 此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因毒品包裝袋所 殘留之微量海洛因難以析離,故扣案之海洛因連同包裝袋,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