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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他字第53號、1 13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捌捌零壹公克)沒收銷 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1包屬違禁物 ,然因被告不詳而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以113年度他字第53 號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簽結在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1包屬違禁物,然因被告不詳 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於113年1月17日以113年度他字第5 3號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簽結在案,此有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12月6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5535號 函及照片與簽呈附卷可憑。扣案之物品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2年10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02號鑑驗書可稽,為 違禁物,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因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 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至鑑驗而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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