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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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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勇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包裝袋捌只,驗餘淨重 玖點伍壹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因被告死亡,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8包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9日晚間9時10分許,為警於嘉 義市西區建國路、興達路口,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8包。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9.5 169公克),業據被告王勇生於警詢自陳明確,並有搜索扣 押筆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27日鑑驗書各1份 、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憑。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8 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 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 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只,因與其上所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 收銷燬之,附此敘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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