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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玟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 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玟賢因犯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經 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121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 麻將1副、骰子3顆、牌尺4支、風骰1顆、麻將桌紙1張、現 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 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12106號為 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於民國111年12月5日 確定,緩起訴期滿未據撤銷,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麻將1副、骰子3顆、牌尺4支、風骰1顆、麻將桌紙1張 ,均係被告所有供他人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現金1,200 元,則為被告之抽頭金,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明確,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各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編號 名稱 1 麻將1副 2 骰子3顆 3 牌尺4支 4 風骰1顆 5 麻將桌紙1張 6 抽頭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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