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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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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倫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1年度執字第1085、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前總重壹陸點貳伍公克 ,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空分裝 袋壹包、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向倫德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 079號、110年度偵字第4490號、110年度偵字第4491號為偵 查起訴,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涉犯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確定,並認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4包、電子磅秤1台、空分裝袋1包、吸食器1組與本案 犯行無關,惟此部分扣案物仍分別屬違禁物、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 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 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 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 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向倫德涉嫌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之 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07 9號、110年度偵字第4490號、110年度偵字第4491號為偵查 起訴,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涉犯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確定,並認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4包、電子磅秤1台、空分裝袋1包、吸食器1組與本案 犯行無關,業據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查,扣案之白色 結晶4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重16.25 公克),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0日藥物成 分鑑定報告4紙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 ,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 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空分裝袋1包、吸食器1組,為被 告所有用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物,業據其於審判中供陳明確 ,亦據本院稽核該案卷宗在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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