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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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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原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毒品殘渣袋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原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緝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民國 111年10月19日11時5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 查獲,並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支、毒品殘渣袋1個,該等物品 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又第3 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 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聲請人以113年度偵緝字第2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因該案經警查獲時,併 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支、毒品殘渣袋1個,有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參。 ㈡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毒品殘渣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 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自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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