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永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永㙮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累犯加重刑責之說明,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01號   被   告 盧永㙮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永㙮於民國113年1月27日晚間8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路 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 25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址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 時4分許,途經嘉義市西區文化路與友愛路口,不慎與許陳 春美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過 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為警獲報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以吐 氣酒精檢驗,於同日晚間9時2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永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許陳春美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 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 置保管車輛存根、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嘉交簡字第5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3月2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審酌被告反覆犯酒駕公共危險罪,顯見被告對於此類案件有 特別之惡性,且刑罰反應力薄弱,如適用刑法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不至於發生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核 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建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