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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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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文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倒數第二行「於同日」 應更正為「於翌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 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於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公眾 往來之道路上,並自撞電線桿而具體肇事,顯然漠視自己及 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前無同質性之前科紀錄,本件幸無其他人員傷 亡,兼衡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參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為警測得之吐氣 酒精濃度值超出法定值3倍、駕駛車輛種類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98號   被   告 郭文杰 ○ OO○○○○OO○OO○OO○○○             ○○○○○○○○○○○○○OO○             ○○○○○○○○○○OOOOOOOOOO○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文杰於民國113年1月27日晚間8、9時許,在嘉義縣○○鄉○○ 村之中正大學附近某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後,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25分許,途經嘉義 縣○○鄉○○村○○路O段之中正大學西北側門前,因不勝酒力不 慎自撞路旁電線桿,為警獲報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以吐氣酒 精檢驗,於同日凌晨0時2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8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文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現 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建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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