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字第1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翟守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3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程序(112年度易字第98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翟守義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2 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翟守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8月24日中午12時18分許,以消費者的身分,進入位在嘉 義市○○路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憶富店,趁店員忙碌不暇顧 及,得知有機可趁,徒手竊取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55元 的提拉米蘇蛋糕、1瓶價值35元的每朝健康綠茶,得手後, 供自己食用、飲用。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於同日下午1時12分許,以消費者的身分,進入位在 嘉義市○○○路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祥鳳店,趁店員忙碌不暇 顧及,得知有機可趁,徒手竊取1組價值1,380元的蘇格登12 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類,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開現場,並 將上開酒類飲用完畢。嗣上開2家商店的店長李姸瑤於112年 8月26日上午11時整許,盤點商品,發現失竊,調取監視錄 影並報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翟守義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姸瑤之指訴。  ㈢被害報告單、監視錄影之翻拍照片、監視錄影之電子檔(光 碟)。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翟守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殊非可取;且被告前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竊 習難改,素行非善;復考量被告犯後雖均坦承犯行,惟因告 訴人無和解意願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是其犯罪 所生之損害尚未獲得填補;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所竊得財物之價值;暨其自述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易字卷第134頁),分別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㈢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 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 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 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9 號、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 告所犯上開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揆諸前開 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保障被告之聽 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宜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 適當。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被告本案所竊得之「提拉米蘇蛋糕」1個、「每朝健康綠茶 」1瓶、「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類」1組,均為其犯 罪所得,既均未經扣案或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均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如附表 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翟守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8月24日中午12時18分許,於嘉義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憶富店,徒手竊取1個價值55元的提拉米蘇蛋糕、1瓶價值35元的每朝健康綠茶得手。 翟守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提拉米蘇蛋糕1個、每朝健康綠茶1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翟守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2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祥鳳店,徒手竊取1組價值1,380元的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類得手。 翟守義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類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