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字第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郁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 速偵字第1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郁翔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竟下手竊取他人財物欲變賣   ,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知錯坦承犯行,竊得財物業已   發還被害人,減輕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平和、   個人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欠佳(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所載、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得上開財物既   已返還,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末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 ㈡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書記官 王翰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