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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昫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113年度 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昫皓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昫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於民國111年8月25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1年6月、1年3月、1年2月、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0月,緩刑3年,於111年9月2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 於緩刑期前之111年4月6日故意犯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112年度訴字第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 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0月26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1 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 撤銷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 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其宣告:二、緩 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 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529、5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提 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判決駁 回上訴,緩刑3年,於111年9月28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 ;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1年4月6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3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年,提起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 度上訴字第90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0月26日以112年 度台上字第419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後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書附卷可佐,足 認受刑人確於前案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相符。又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之113年2月2 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有卷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 日嘉檢松六113執聲53字第1139003554號函之本院收文戳章 為憑,亦與刑法第7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是本院即應撤銷 前案之緩刑宣告,而無裁量之餘地。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 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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