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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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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勝議 張雅茵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復偵 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即被告(下均稱被告)侯勝議與張雅 茵(所涉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夫妻,2人關係不睦。 被告侯勝議於民國112年6月14日18時許,在2人共有之嘉義 市○區○○里○○○村00號房屋內,因與被告張雅茵同住之臥室上 鎖無法開啟,遂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身體撞開臥室木門,致 木門龜裂,木門上之門鎖亦因此毀損致不堪使用。嗣被告侯 勝議及被告張雅茵復因相互於屋內裝設監視器一事發生爭執 ,被告侯勝議及被告張雅茵乃分別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於112年8月31日20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相互拉扯,致被 告侯勝議受有足部挫傷、踝部挫傷、手肘挫傷、頸部挫傷等 傷害,被告張雅茵則受有左腳穿刺傷等傷害;而認被告侯勝 議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及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 害罪嫌,被告張雅茵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侯勝議被訴普通傷害罪及毀損罪部分,依刑 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張雅茵被訴 普通傷害罪部分,依刑法第287條規定,亦須告訴乃論。茲 據被告二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易字卷第 33-35頁)二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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