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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朴簡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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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華 上列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乙○之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20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下 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內容如下:相對人即甲○○不得對聲請 人即乙○實施家庭暴力。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件暫時保護令後10日內遷出聲請人之住 居所(嘉義縣○○鄉○○村○○000○0號),並應遠離聲請人之住 居所至少100尺。詎甲○○於同日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竟 不顧本案保護令,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2月13 日11時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向乙○要錢不 成,便於客廳內亂摔物品,以上開方式騷擾乙○,致違反法 院所為前開暫時保護令之行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之供述。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之指訴。  ㈢本案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  ㈣現場照片3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本案保護令存在而為違反保護令行為,顯然 缺乏自制力,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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