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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朴簡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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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乙○○之舅舅,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 月23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主 文包含:甲○○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聯 絡行為,有效期間為1年。甲○○明知上開民事保護令之內容, 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1月19日凌晨1時50分許, 在與乙○○共同居住之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住處,以臺 語向乙○○辱罵「去給人家幹」等語,以此方式對乙○○為騷擾 之聯絡行為。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 乙○○於警詢中之證述、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號民事通常保 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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