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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0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榮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榮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榮輝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 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屬可易科罰金之罪,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 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 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各屬 不同之犯罪類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不高及其整體非難評 價等情狀,兼衡刑罰經濟與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附表: 編號 一 二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秩序 過失致死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5日 112年1月10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3993號 112年度偵字第8724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112年度朴交簡字第4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12月7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112年度朴交簡字第405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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