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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奇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奇恩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奇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 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 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 7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 ,本於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諸刑法第42條第6項規 定「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 」,明定易刑之標準,應由裁判之法院裁量並於主文內諭知 。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時,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亦應依原確定判決 所諭知之折算標準基礎定之,此為裁判確定效力之當然。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 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 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1)家庭:與母親同住,兒子 偶爾回來;(2)經濟:工地粗工日薪1,100元(原1,400元,仲 介抽300元,故1,100元);(3)生活:早上工地,晚上兼司機 或魚市場搬貨,沒有生活;(4)此案件因與上一案為同一案 ,後經檢察官判定時間上有差異,而改分為2案分2次執行, 由於案發後時間與審問時間間隔過遠,導致時間誤差被判為 2案。上一案剛執行完,有前科工作真的不好找,好不容易 工作已經穩定,希望法官大人能讓此案延後,與其他案同時 執行,避免一直進出看守所導致家庭與工作不便;(5)我已 經有執行的覺悟,只希望法官大人能把時間往後延,懇求法 官開恩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2月6日嘉院弘刑禮113聲112 字第1130002026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 ,本院卷第49至60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態樣均係犯洗錢防制法、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 、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 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 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即1,000元折算1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受刑人宋奇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4日至7月2日 110年7月19日至8月10日(聲請書誤載110年7月9日至19日某日至110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47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67、46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01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3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2年1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01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3年1月24日 備註 罰金部分於112年5月16日完納;徒刑部分於112年12月5日縮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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