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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張月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00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被告、告訴人的訊問內 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依法聲請交付 113年1月31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係為轉譯為 文書提出於法院,惟本院既已有審判筆錄可供參,聲請人再 行提出內容相當之譯文提出於本院,顯無必要,是聲請人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難認有 何實質關連性及必要性,與法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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