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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113年度執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博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 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 益均相同,以及各罪所生之損害程度等節,兼衡受刑人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 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 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類型,案情尚屬單純,可資減讓之刑 期幅度有限,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 ,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陳述意見,併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4月11日 112年05月05日 112年0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68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68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11日 112年08月11日 112年0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0月30日 113年01月18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11號。 2.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 3.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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