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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斌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 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亦定有明文。乃 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 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 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 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 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 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 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 、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 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 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 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 其中一罪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 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 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 ,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 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部分縱已執行完畢,依上開 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合先敘 明。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 12年7月19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日期詳如 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2年7月19日之前,是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7罪,各罪均 非偶發性犯罪,各罪罪名、罪質、侵害法益均相同,各罪犯 罪時間、犯罪情節均相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 罪情節、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 特別加重之必要,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 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 關刑事政策,及其中編號2所示之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 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本件僅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 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實屬有限,是認顯無必要再命 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此與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尚屬無違,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受刑人李文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 ①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2罪)。 ②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罪)。 ③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3罪)。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3日 ①112年1月16日(2次) ②112年1月16日(1次) ③112年1月20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8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2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755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755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1.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13年1月2日執行完畢。 2.編號2所示各罪,經本院112年度朴簡字第25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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