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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勝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勝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 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峰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53 條定有明文。準此,本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 之數罪而應併合處罰之案件,自應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 認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經發函詢問受刑人意見惟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迄今,受刑人 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罪 質、侵害法益情形及所呈現之犯罪惡性等一切情狀,再兼衡 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 之內部或外部界限等,依法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3日 112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調偵字第5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08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08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3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79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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