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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定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 年度執字第3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定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以上開判決內容   審酌欄之各項基礎、為詐欺與洗錢防制法類型、手段、行為   彰顯主觀惡性與造成損害程度,暨卷內本院詢問單(見聲卷   第39頁)等節,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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