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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發還扣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袁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210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袁雅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袁雅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其中扣 押如附表所示之證物,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相關,應已無扣 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 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警扣押聲請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在案,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業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並由本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508號判決有罪確定,此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 其中沒收部分並未涉及附表所示等物品,且無其他證據證明 附表所示之物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顯見本案經警方扣押如 附表所示之物無留存作為被告或其他被告案件證據之必要。 是依前揭規定,認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為有理由,應准予 發還聲請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手機(藍色,廠牌:One Plus,含SIM卡1枚,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2 現金(新臺幣) 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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