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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侯義信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詳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 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侯義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5年6月確定(甲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 聲更一字第950號裁定應執行16年3月確定(乙案),甲案業 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自108年10月29日起接續執 行乙案,受刑人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此經本院核閱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確認無訛。又受刑人聲明甲案 定應執行刑之施用毒品數罪中,不乏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應先裁定令入勒戒、戒治處 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非依法追訴云云。揆諸最高法院 109年8月11日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略以:「最高法院9 5年度第7次及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即應令 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 行而受影響」。受刑人甲案裁判確定前犯施用毒品數罪,固 不乏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 惟均係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9年1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前 所犯,亦係最高法院109年8月11日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前 所犯,自難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最高法院109年8月 11日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非難甲案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 難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此先予說明。至於,檢察官執行 乙案之指揮是否不當,應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裁定之,並非本院,受刑人乙案之聲明異議於法 未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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