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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 ,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 治法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均分別經確定在 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 院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4罪均係違反保護 令之罪,違反保護令之對象相同;前並未有相同罪質之前科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30日之內部界限 。以上有上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查。本院審酌上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聲請所定之刑度,屬 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刑,依據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 規定及參酌其立法理由之說明,本件應顯無必要給予受刑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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