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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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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于翔 被 告 張凱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 度執字第4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于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于翔因被告張凱翔詐欺案件,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 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凱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 ,由具保人林于翔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經 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判決判處2年確定。嗣經移送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 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 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 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執行傳票送達 證書、通知函及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 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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