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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車佳容 受 刑 人 車宜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車佳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車宜庭因犯傷害等案件,經依本院指 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000元 ,由具保人車佳容以現金繳納上開數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 人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 )、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判處罪 刑確定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其 住、居所均經寄存送達),而具保人也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通知其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並未遵 期到案接受執行,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3日嘉檢松五113執1字第113900017 8號函可參。而後受刑人經警按址前往執行拘提,均無法拘 提到案,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2月16日嘉市警 一偵字第1130700912號函檢附拘票、報告書可佐。再受刑人 並無已因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而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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