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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羅育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 執行(發文字號:嘉檢松三112執聲他1425字第1139003410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羅育銘(下稱聲明 異議人)前犯數罪,陸續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中如附表一各 編號之數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4號(下稱甲案)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如附表二各編號之數罪,經本院以 109年度聲字第196號(下稱乙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甲乙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8年11月,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定應執行刑時,若能以甲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 作基準日(即民國108年6月24日),並將乙案附表編號2至9所 示之罪(犯罪日期:107年7月19至11月25日間)一併向法院聲 請定應執行刑,則對聲明異議人較為有利,亦符合刑法第50 條、第51條規定。況且,檢察官當初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甲案與乙案附表二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已確定,其各罪 多係毒品罪與竊盜罪,其犯罪類型、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 等均類似,整體非難重複性高,若能合併同一定應執行刑裁 定,應可酌定較低刑度,亦對聲明異議人有利。再詳觀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嘉檢松三112執聲他1425字 第1139003410號函(下稱本案函文)已說明上開各罪符合數罪 併罰,然檢察官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實有未洽,且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斟酌法規目的、個案 具體情狀、執行結果對受刑人可能產生之影響,擇定正確、 適當之定應執行刑方式,故聲明異議人對於本案函文不服, 請求將本案函文撤銷,另由嘉義地檢檢察官為適法處理等語 。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而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 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 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 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 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 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 第1268號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 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 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 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 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 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 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 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 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 ,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 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 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 、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 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 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係因聲明異議人犯如附表一(即甲案)所示之數罪確定後 ,經本院以甲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另犯如 附表二(即乙案)所示之數罪確定後,經本院以乙案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嗣聲明異議人於112年12月14日 具狀請求嘉義地檢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嘉 義地檢於同年月25日以本案函文告知:臺端所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8罪(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附表【即附表 二】編號2至9部分)雖與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00號案件(即 附表一編號1)符合數罪併罰,為既已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29號、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 確定,且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 刑等情形,致原裁定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 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等語,認聲明異議人之請求重新定 應執行刑,礙難准許等情,有本案函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 調取前開卷宗查明,則上開以檢察官名義所為本案函文,形 式上觀之,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既已記載拒絕受理 聲明異議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依首揭說明,聲明異議人自 得對此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前因犯附表一所示數罪,經本院、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並經本院以甲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6月確定;復因犯如附表二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本院分別判決確定,經本院以乙案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5月確定在案,嗣由嘉義地檢檢察官依上開各確定 裁定,核發執行指揮書將聲明異議人發監執行中等情,有上 開裁定書、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觀諸甲案裁定各罪(即附 表一)之犯罪日期為107年11月24日至108年5月17日,首先判 決確定日期為108年6月24日(即附表一編號1之罪);乙案裁 定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7年7月14日至108年1月28日,首先判 決確定日期為108年2月26日(即附表二編號1之罪),是甲案 裁定之各罪並非均係在乙案裁定首先判決確定日前所犯,不 符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 無從定應執行刑。而甲、乙案裁定均已經確定,依上開最高 法院大法庭裁定見解及說明,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上開裁定 附表所示各罪,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 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 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 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實無許受刑人任擇與其他各罪合併 重定其應執行刑,以免於定應執行刑裁定確定後,一再因受 刑人其後因犯他罪較晚判決確定,而不斷與前曾定應執行刑 之罪再次定刑,造成應執行刑之裁定內容時常懸而未決,違 反法安定性,故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聲明異議人自不得就 其中部分犯罪,任憑己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請 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案檢察官據以指 揮聲明異議人所應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自無違誤。 ㈢綜上所述,嘉義地檢檢察官以本案函文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 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經核並無違誤,聲明異議人不服向本院 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一:(甲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 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5月17日 108年04月03日 107年1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7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10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7、325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108年度易字第535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決日期 108年05月31日 108年08月30日 108年12月05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108年度易字第535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06月24日 108年09月23日 109年01月13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87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99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643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04月07日 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08年04月08日 108年04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7、325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7、325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7、325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05日 108年12月05日 108年12月0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1月13日 109年01月13日 109年01月13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0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0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1號 編     號 7 罪     名 脫逃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02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7、325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0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1月13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1號 附表二:(乙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 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7月14日 107年07月19日 107年0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51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39、1498、160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39、1498、16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9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08年02月26日 108年05月31日 108年05月31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9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02月26日 108年06月24日 108年06月24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56號 編號2、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5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5日 107年12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為警採尿前某時 107年12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為警採尿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1、974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5、373、39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1、974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5、373、39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1、974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5、373、3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07月08日 108年07月08日 108年07月08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41號 編號5至7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4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1月28日 107年11月24日 107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1、974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5、373、39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2號、108年度偵字第149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2號、108年度偵字第149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易字第428號 108年度易字第428號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7月31日 108年07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易字第428號 108年度易字第4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07月08日 108年09月10日 108年09月10日 備     註 編號5至7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42號 編號8、9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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