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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金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金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金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 四、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復考量受刑 人所犯為毀損及公共危險之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 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 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 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 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 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 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 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毀棄損壞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5日 112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48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8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07號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8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07號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8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6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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