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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水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水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 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復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後3日內就本件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該函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惟 受刑人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等情,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再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 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 制加重原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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