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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雅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雅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雅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又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罪 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 罰金之罪,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 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 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手段、罪質,兼衡各 罪所生危害、受刑人素行及犯後態度。以及附表編號1至7各 所示之罪曾定執行刑之刑度。再參考受刑人之意見後(聲字 卷第81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3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85、44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2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7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1月2日 109年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85、44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7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0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94、100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4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2年1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4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日 113年01月17日 備註 1.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90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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