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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傳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字第5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傳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傳宗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   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復以上開判決內容審酌欄之各項基礎、目的   、手段與行為彰顯主觀惡性等節,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 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   ,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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