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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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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被 告 許定朋 侯景文 鄭立德 羅一珉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規定之 「起訴後」,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 在而言。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日向本院對被告許定朋、侯景 文、鄭立德及羅一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有原告 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 可查。惟原告所指被告等人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前經本院 裁定命檢察官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列被告等人犯罪之 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檢察官逾期未補正,業經本院於 113年1月4日經本院裁定公訴駁回在案,現經檢察官提起抗 告中,是該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抗告書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三、至本院雖因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間點在上開 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之後,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惟此僅屬原告起訴程序之不備,並無礙原告依其所主張 之法律關係,原告仍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 ,或向本院查詢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繫屬法院後,復行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維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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