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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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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張廷光 被 告 李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麟被訴詐欺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2月7日進行審理程序後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113年 2月1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原告於該 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 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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