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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5

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交易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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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五十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甲○○、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 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其告訴,並經 記明筆錄在卷,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鄧 晴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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