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5

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交簡字第7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甲○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七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六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 2、酒精測試紀錄一紙。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 珍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張 素 麗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