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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0

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交聲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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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二號   移 送單 位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於民 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五字第裁七○-Z0000 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甲○○○係車牌號碼RW-○七六七號自小客車之所有 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十三時五十五分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二 九九公里處,為公路警察局國道第四隊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通 知單,當場舉發「號牌毀損致使無法辨識」交通違規,受處分人不服而提出異議 後,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嘉監五字第裁七○-Z0 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異議人新台幣二千四百元 云云。 二、訊據異議人甲○○○堅決否認有毀損號牌之事實,辯稱:所有牌號碼RW-○七 六七號自小客車之車牌英文字母「R」是油漆自然脫落,且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該車曾經檢驗過等語。經查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RW-○七六七號自小客車, 其前面車牌英文字母「R」尚能辨認,而後面車牌英文字母「R」所脫落之油漆 較多,惟該「R」字形油漆脫落後所呈現之字形,尚難與其他二十五個英文字母 或阿拉伯數字相混洧,有該車牌號碼照片二幀在卷可稽。又該車曾於八十九年六 月七日甫檢驗合格,經異議人提出行車執照上記載明確。況若異議人有意有毀損 車牌號碼,致使無法辨認,當不至僅毀損至此程度,自難僅以前後車牌之英文字 母「R」油漆均脫落,逕予認定異議人毀損汽車牌照,是異議人所辯應可採信。 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異議人有損毀汽車牌照,使不能辦認其牌號之事實,自 難認原裁決機關所為之處分為適法,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本件裁決處 分,為有理由,自應撤銷原處分,並諭知異議人不罰。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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