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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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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八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張 道 周                    法 官 廖 政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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