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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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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秀哲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茂 宏   法 官 王 漢 章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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