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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7

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7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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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一二號、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 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 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二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業 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 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麗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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