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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4

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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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四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丙○○因傷害、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依 同法第二百八十七、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己○○於本院 審理中聲請撤回毀損罪之告訴(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訊問筆錄),另經告訴人 戊○○、甲○○、乙○○、庚○○就傷害罪部分,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日訊問筆錄),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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