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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2

妨害自由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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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 兆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洪 麗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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