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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9

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68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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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一 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公然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 條前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 淑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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