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4

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七一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六三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緣甲○○之母邱蘭玉長期臥病在床 ,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依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核准印尼籍外國人RO HATI(女、六十一年八月三日生、護照號碼AA五一六八七九號)在嘉義縣 大林鎮○○里○○街六十三號從事家庭監護工之工作,該名外籍監護工有效居留 期限係自八十八年十月七日至八十九年十月七日止,上開居留期限截止前,甲○ ○仍未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延長居留期限。詎甲○○竟自八十九年十 月八日起,繼續聘僱用該名許可已失效之外國人ROHATI擔任看護之工作。 迄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許,為警在嘉義縣太保市華濟醫院六五 八室當場查獲。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皆坦承不諱(偵查卷第 三頁至第四頁反面偵訊筆錄、第十八頁及其反面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外國人 ROHATI於警訊時所言其於居留失效後猶為上訴人聘僱之證言相符(偵查卷 第三頁及其反面偵訊筆錄),另有外國人ROHATI之護照、外僑居留證各一 份附卷(均為影本,偵查卷第六頁至第七頁)可稽。因之,上訴人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上訴人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五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處罰。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科罰金新台幣二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台幣九百元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 ,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失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 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李 麗 萍 法 官 張 道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