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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08

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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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四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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