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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2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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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汪玉蓮律師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丙○○、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彼等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重大,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十 二月十五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丙○○稱有類 風濕、被告乙○○則稱有坐骨神經痛等語。惟查二人之疾病,丙○○「現在主訴背痛 腰痛。以前曾於陳文勝醫師局部打針治療,疼痛時頭部不能動,外觀無明顯異常,無 後續醫療建議」;乙○○「現在主訴腰部痛,睡時翻身會痛。檢查時外表無明顯異常 ,無後續醫療建議」,有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病況說明書二份在卷可查,足證其二人均 未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情。又被告三人羈押原因均未消滅,本院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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