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5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榮治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汪玉蓮律師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丁○○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及同年二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及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 內關於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林德昇律師」,應更正為「劉榮治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及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 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林德昇律師」,應更正為「劉榮治律 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